【时 效 性】 | [90]湘税地字第1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