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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1]2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南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琼电信实业财务〔2001〕6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2001年度向所属29个企业(见附表)按营业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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