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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所属各级分支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1]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其所属的各级分支行的地方营业税和各种附加上划市分行集中缴纳。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件》第十二条 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市局明确如下:

    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分支行应缴纳的地方营业税和各种附加的纳税地点仍维持原规定不变,由各分支行就地缴纳。

    对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的决定,经市局与其衔接,市分行也已下文予以纠正。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局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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