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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准运证调运蚕茧处罚问题的答复(失效: 2004.06.30 )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1994]1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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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4]3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桑蚕茧统一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桑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采取的具体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对违反《通知》规定,无证调运蚕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扣,交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按国家定价收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货物等值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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