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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8]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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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称:“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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