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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复函

【时 效 性】 桂价费字[2002]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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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呈请延长收取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交财务报[2002]3号)悉。为加快我区公路建设,偿还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建设工程的银行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收费期限延长至2002年6月30日。

    二、信都至怀集二级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使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信怀公路(信都大桥)延长收费期限并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桂政办函[1996]57号)执行。收费部门要加强收费站的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控制非还贷性开支,提高收费还贷率。收费部门要将收费还贷月报表按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等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收费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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