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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发[2001]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拒绝给已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为保证政策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应统一由市或县地方税务局机关税政科(股)负责审核办理。

    三、《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示以此文提供的格式为准,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刷,省局不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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