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7]1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能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请示》(渝地税发〔2007〕1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纳税人收入信息属于保密内容,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示中提及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个人收入情况属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办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保密的范畴,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