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珠地税发[2005]1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对房地产交易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受让方负责全额支付交易过程税费有关计税营业额问题:
1、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含税价格;因此,对受让方负责全额支付税费的,应换算成含税价的计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市区范围换算公式为:计税营业额=不含税价/(1-5%)。
2、对房地产权人在出让时未交清的地价款,或转让时需改变房地产使用功能、性质应交国土部门的费用,由受让人在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时交纳的,可不计入计税营业额。
3、由受让人支付的评估费、交易费等可不计入计税营业额。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