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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流[2001]5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内称: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为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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