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财税[1994]贸字第4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省属各商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计税工资标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有关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与我厅一九九三年下发的《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琼财税[1994]所字第384号)的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仍按我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