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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税收计会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实行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办法的通知》(湘财预字[1999]7号)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按省与地市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库,现将有关税收计会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三税”直接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入库的,在“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分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50%:“收款国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二、征收“三税”直接填开通用完税证,汇总入库的,通用完税证上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预算级次”和“收款国库”栏的填写类同于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已缴入地市、县库的省级收入部分办理调库时直接用“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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