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3]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900――1200元提高到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600元提高到15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60元提高到150元。授权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上述提高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的起征点,并于4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