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9]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