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发[2001]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严格依法治税,及时、有效查处群众举报案件,现将原“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更名为“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仍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内,举报中心主任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分局局长兼任。各地、市、县地税局也要相应更改举报中心的名称,并将分管领导、举报中心主任以及联系电话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今后,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督办的举报案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要求汇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压案不办或查处不力,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将对主管地税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