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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1]4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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