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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发[1999]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有效遏制增值税了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发生,堵塞漏洞,维护正常税收秩序,促进增值税收入的增加,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管理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零、负、低"税负的,为本通知规定管理范围。商业环节因平销行为造成"零、负、低"申报的,也包括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范围内。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的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第一条 要求,由各地参照本地同行业增值税负担水平确定。

    三、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出现"零、负、低"税负的和平销行为且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帐外返利有效凭据的,要对其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整改通知书"(表式附后)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掌握在3个月以内。

    四、凡列入整改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整改期间,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核算进、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则按照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征收,对其在整改期间多征的税款,按月通过"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贷方转入成本,不得再抵顶应缴税额。

    五、上述按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正常填列有关栏目外,还应在申报表"本期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栏下增列"异常申报按率征收",其中"应税销售额"按应税销售额各行合计数填列,"适用税率"按征收率填列,"税额"按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填列。此行各栏数字不包括在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中。

    六、征收机关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由征收人员根据上述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开票征收,会计人员据以核算应征税金。

    七、整改期满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不低于本通知第二条 要求的,恢复按正常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负担水平仍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 要求的,按照总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法[1997]38号)第一条 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 有关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同时应及时办理税款、发票等项清缴手续。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低"税负申报现象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要针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这种"零、负、低"税负申报中的特殊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稽查力度,定期对有平销行为的商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稽查,对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实物回扣、实物赠送、实物投,资、帐外返利、返还资金等各种形式返利情况的,一经查出,一律按偷税论处,就返利部分全额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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