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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价费[201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转发你局,并 就我省考试收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由综合考试收费调整为按科次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试费每人每科20元,省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二、你局授权南京理工大学承担的考务工作,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

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收费用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174号、苏财综〔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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