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6]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有关中介机构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保证查账报告的质量,根据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新规定,结合近年对各中介机构查账报告质量检查情况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对出具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促进核定征收企业建账建制,我市把出具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缴查账报告的范围由原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扩大到实行查账征收和按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缴查账报告的范围仍按东国税发〔2004〕2号文的规定执行。在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人以自愿为原则,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查账报告。
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查账报告的企业,在其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查账报告的编制
(一)查账报告的格式
1.今年省地税局修改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格式,增加《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明细表》附表,因此对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的查账报告的附列资料的纳税申报表作出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查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按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查账报告格式见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各中介机构应认真学习编制说明(附件4),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格式编制。
查账报告编制的其他要求仍按东国税发〔2004〕14号文的规定执行。对于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的查账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