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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1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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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53号)转发你局,请贯彻执行,并请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半年享受17%退税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销售额、进出口额及退税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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