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4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厅各部门:
现将《江苏省审计厅限时办结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审计厅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咨询或投诉的事项,在承诺或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及工作人员。
明确为处室承办的,该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承办人。
第三条 各处室及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本厅对外已经明确承诺了办结时限的,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上级机关和厅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限办结。
第六条 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逐级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审计署和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必须在上级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延期实施手续。
第八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必须在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延期实施手续。
第九条 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所办的事项;
2. 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通知服务对象;
3. 未按承诺规定内容答复服务对象。
第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苏省审计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