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4]2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怀化市、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们上报的《关于请求核销损失税收票款的报告》己收悉。鉴于上报的内容:有些属于票款损失需核销处理的 ;有些属于票证销毁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所呈报的票款损失部分,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核销(所核销的票款明细附后);对于所呈报的票证销毁部分,省局有明文规定的,按省局的文件要求自行销毁处理,省局没有明文规定的,待省局下文明确后再进行处理。对此次核销后的票款要及时作好账务处理,望今后切实加强税收票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税收票款的安全。
此复。
附件 : 税收票款损失核销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