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6]2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有关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暂按照目前规定执行,即由企业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控管局提出申请,经控管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