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3]1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