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2006]字1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各地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各级地税干部要认真学习,充分领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各地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包括:行业管理、重点纳税人管理和特殊纳税人管理等),请及时书面报告省局(税政二处),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总结推广。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