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民办函〔2003〕1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印度支那难民纳入城市低保问题的请示》(琼民救字〔2003〕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华印度支那难民中的贫困人口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于促进当地社会稳定和向国际社会显示中国政府在妥善安置他们后又继续实施人道主义救助的作法具有重要意义。对印度支那难民可按城镇人口对待,并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将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