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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政复〔2013〕1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望抓紧组织实施。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监管,认真做好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污口取缔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严重项目的关闭搬迁工作,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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