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财农〔2012〕2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对《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字〔2009〕48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实施细则》第七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具体内容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以及蓄水量10万m3以下塘坝的清淤整治;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二、将《实施细则》第八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其中项目管理费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主要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另行解决。按1%在省以上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项目管理费和地方另行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必须分开核算。
三、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对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按比例(或定额)补助。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额度。
四、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