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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1]1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11月6日以云财税[2001]70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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