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国税发[2003]1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为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后6日内、2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分别报送统计表(见附件)的预计数、实际数及书面分析报告。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