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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国税发[2003]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落实。为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上报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后6日内、20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分别报送统计表(见附件)的预计数、实际数及书面分析报告。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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