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5]6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电脑数字机、通信交换机等。2003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联想台式电脑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计算机和外部设备”中“高档微型计算机”(序号:01010105)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惠阳联想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