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税流[2001]2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财税[2001]91号(略)
2、国税函[2001]44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