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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流[2001]2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其“核定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价办法确定,每年按照零售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财税[2001]91号(略)

              2、国税函[2001]44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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