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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龙陵县天潭饮料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2]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龙陵县天潭饮料有限公司跨地、州、县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保国税发[200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龙陵县天潭饮料有限公司所属11个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总机构结算的办法。

    二、龙陵县天潭饮料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2%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龙陵县天潭饮料有限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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