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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德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2002]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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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函》(常政函[2002]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武陵区、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单位税额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0.40(天/M2)

    二、同意你市西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县城、建制镇标准四级征收,等级税额为每平方米1元。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常政函[2002]67号文件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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