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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征管改革分类分段达标单位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2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按照《四川省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十年分段目标纲要》(川国税发[1998]73号)要求,从1996年至2005年,在全省国税系统实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3310”工程。即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确定3个不同类型的单位,划分3个不同阶段,整体10年完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按照“十年分段目标纲要”确定的分类单位划分原则,并征求各市、地、州国税局意见,现就征管改革分类分段达标单位予以明确(见附表)。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分段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深化征管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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