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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地税函[2003]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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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2]243号)收悉。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闽地税政一[2001]1号文件通知各地执行。现你局反映,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使用的变压器、电杆、导线、电表等是由福州市电业局统一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安装,且变压器价款不作为施工单位的安装产值。要求对施工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予以明确。

    经调查了解,在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使用的变压器属于设备,电杆、导线、电表等属于材料。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对施工单位承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含10千伏及以下一般送电线路工程),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变压器设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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