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政[2008]9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批准省文化厅确定的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90项)和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0项),现予公布。
安徽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构成安徽特有的文化魅力,是安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保护、文化精品、文化展示三大工程,建设文化强省,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皖政〔2006〕40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制定保护规划,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建立传承机制,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9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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