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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1]6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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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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