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税流[2001]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财税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指铁路局所属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不包括与路局外系统所办联营企业)为铁路货车提供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免征增值税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纳税人应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通知。

    :财税字[2001]5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