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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2]第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正式出版物能否经营广告的请示》(豫工商字〔1992〕第204号文)收悉,经与新闻出版署联系,现签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为现行有效的规章,仍须严格执行。

    此复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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