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函[2006]3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依照总局《批复》精神,市局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没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并按照《批复》第二、三条办理。
200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