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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3]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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