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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6]9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11日起至200812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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