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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移动业务和寻呼业务之间收入结算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地税一字[2001]5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联通云南分公司移动业务和寻呼业务之间有关收入结算视同网间网内结算的请示》(联通云财字[2001]450号)文收悉。

    鉴于你公司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利用移动、寻呼两网优势互补,为用户提供的“130一寻呼组合”增值服务,必须在联通移动通信网与寻呼网互连互通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现。由此涉及两网的跨网经营业务,其话费构成了两网的共同收入,必须先行分割为各自收入,然后才能进行核算,因此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缴纳上述增值服务移动通信话费收入营业税时,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85号文件精神,扣除划付给寻呼业务的收入部分,但所划付部门应作为寻呼业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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