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1]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决扎染行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大国税流字[2000]第65号)收悉。现对扎染企业支付扎花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批复如下:扎染企业支付给农民及其他个人的扎花费属劳务费支出,不属于购进货物或收购免税农产品,因此,对扎染企业支付给农民扎花费不能参照收购农产品按支付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