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