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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03〕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苏发〔20012号)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私营个体经济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现状,切实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指导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省各有关部门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私营个体经济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

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通报私营个体经济信息的内容。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基本情况。

省科技厅:私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

省外经贸厅:私营企业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

省统计局:私营个体经济基本情况。

省工商局:私营个体经济工商登记情况。

省国税局:私营个体经济纳税情况。

省地税局:私营个体经济纳税情况。

人行南京分行: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情况(待相应的统计制度建立以后上报)。

三、请以上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私营个体经济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工作,并填写有关报表,定期将数据、情况分析送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统计局汇总后,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江苏省私营个体经济统计报表

二○○三年四月一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办发〔2003〕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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