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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4]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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