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发[2005]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工作,按照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申报、审批、核算统计、建档的管理;各税政主管部门、征管部门、计统部门要密切减免税管理相关信息的交流,确保核算准确和全面、及时地掌握减免税情况。各市局开展减免税清理整顿的情况,请于2005年 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