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2]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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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微、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1年度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财[2001]8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